案件背景本案为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原告(被答辩人)声称因与答辩人发生肢体冲突导致身体损害,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作为答辩人的代理律师,本所通过充分举证和严密论证,成功驳回了原告的绝大部份的诉讼请求。案件难点因果关系认定:需证明原告的损害结果与答辩人行为无直接关联;证据对抗:原告提交的医疗记录存在矛盾,需揭示其自身疾病与冲突无关;法律适用:明确寻衅滋事行为对责任划
承办律师 | 吴勇律师 |
承办法院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本案为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原告(被答辩人)声称因与答辩人发生肢体冲突导致身体损害,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作为答辩人的代理律师,本所通过充分举证和严密论证,成功驳回了原告的绝大部份的诉讼请求。
因果关系认定:需证明原告的损害结果与答辩人行为无直接关联;
证据对抗:原告提交的医疗记录存在矛盾,需揭示其自身疾病与冲突无关;
法律适用:明确寻衅滋事行为对责任划分的影响。
事实还原:
调取事发时的监控视频,证明原告多次到答辩人经营场所寻衅滋事,冲突系原告主动引发;
提交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确认答辩人无刑事责任,佐证其行为无过错。
医学论证:
分析原告住院病历,揭示其胸痛、心肌梗死等病症为自身慢性疾病(冠心病、糖尿病),与冲突无因果关系;
指出原告在冲突后拒绝住院治疗,进一步削弱其主张的合理性。
法律反驳:
医疗费:原告病症为自身疾病,且部分费用已报销;
护理费、营养费:无医嘱支持;
误工费:未提供有效证明;
精神抚慰金:原告存在过错,无权主张。
针对原告各项赔偿请求,逐项否定其依据:
法院全面采纳本所代理意见,认定:
原告过错:其多次寻衅滋事行为是冲突主因;
无因果关系:原告损害结果系自身疾病导致,与答辩人行为无关;
驳回绝大部份的诉请:原告主张不相关的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均未获支持。
证据核心作用:通过病历分析、监控视频等证据,精准拆解原告主张;
过错责任明晰:厘清冲突中双方行为性质,维护正当防卫界限;
维权示范意义:为类似被恶意诉讼的当事人提供抗辩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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