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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胜诉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胜诉

案件背景本案为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原告(被答辩人)声称因与答辩人发生肢体冲突导致身体损害,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作为答辩人的代理律师,本所通过充分举证和严密论证,成功驳回了原告的绝大部份的诉讼请求。案件难点因果关系认定:需证明原告的损害结果与答辩人行为无直接关联;证据对抗:原告提交的医疗记录存在矛盾,需揭示其自身疾病与冲突无关;法律适用:明确寻衅滋事行为对责任划

承办律师 吴勇律师
承办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案件背景

本案为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原告(被答辩人)声称因与答辩人发生肢体冲突导致身体损害,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作为答辩人的代理律师,本所通过充分举证和严密论证,成功驳回了原告的绝大部份的诉讼请求。


案件难点

  1. 因果关系认定:需证明原告的损害结果与答辩人行为无直接关联;

  2. 证据对抗:原告提交的医疗记录存在矛盾,需揭示其自身疾病与冲突无关;

  3. 法律适用:明确寻衅滋事行为对责任划分的影响。


代理工作

  1. 事实还原

    • 调取事发时的监控视频,证明原告多次到答辩人经营场所寻衅滋事,冲突系原告主动引发;

    • 提交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确认答辩人无刑事责任,佐证其行为无过错。

  2. 医学论证

    • 分析原告住院病历,揭示其胸痛、心肌梗死等病症为自身慢性疾病(冠心病、糖尿病),与冲突无因果关系;

    • 指出原告在冲突后拒绝住院治疗,进一步削弱其主张的合理性。

  3. 法律反驳

    • 医疗费:原告病症为自身疾病,且部分费用已报销;

    • 护理费、营养费:无医嘱支持;

    • 误工费:未提供有效证明;

    • 精神抚慰金:原告存在过错,无权主张。

    • 针对原告各项赔偿请求,逐项否定其依据:


判决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本所代理意见,认定:

  1. 原告过错:其多次寻衅滋事行为是冲突主因;

  2. 无因果关系:原告损害结果系自身疾病导致,与答辩人行为无关;

  3. 驳回绝大部份的诉请:原告主张不相关的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均未获支持。


案件价值

  1. 证据核心作用:通过病历分析、监控视频等证据,精准拆解原告主张;

  2. 过错责任明晰:厘清冲突中双方行为性质,维护正当防卫界限;

  3. 维权示范意义:为类似被恶意诉讼的当事人提供抗辩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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