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鉴定程序是确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比例的核心环节。其基本流程为: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委托→确定鉴定机构→提交并质证材料→鉴定人听证与检查→出具鉴定意见→异议与补充/重新鉴定。鉴定期限一般为30日(或30个工作日),可延长一次(不超过30日)。管辖法院则遵循「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则,通常为医疗机构所在地法院。
一、鉴定程序指引:谁申请、何时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20号)第八条,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鉴定申请;未申请鉴定但确有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委托鉴定。实务中,患方若主张医院存在过错,通常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并预交鉴定费(可由败诉方最终承担)。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医患双方可以共同委托鉴定;诉讼中则由法院组织双方协商或摇号确定鉴定机构。若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鉴定(如不提交病历),法院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作出不利于该方的认定。
二、鉴定流程的关键步骤与期限
完整的医疗损害鉴定流程分为五个阶段:
- 委托与受理:法院出具委托书,鉴定机构审查材料后决定受理;
- 材料质证:病历、影像学资料等须经双方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依据;
- 听证会:鉴定人听取双方陈述,必要时安排查体或辅助检查;
- 出具意见:涵盖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
- 异议处理:当事人可书面提出异议,要求鉴定人答复;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关于期限,需区分两类依据: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2016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自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疑难案件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而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鉴定机构应自受委托之日起30日内完成,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通常适用前者,医学会组织的鉴定适用条例。若超期未完成,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督促或更换机构。
三、管辖法院: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之诉,因此:
- 侵权行为地一般指医疗机构执业所在地(诊疗行为发生地);
- 被告住所地即医院住所地。
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情形是:患者跨省就医后回到居住地起诉,此时若医院所在地与原告居住地不一致,患者往往需前往医院所在地法院立案。需要说明的是,患者住所地并非法定管辖连接点,除非该地同时是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判例中重申这一规则,故当事人应提前评估异地诉讼成本。
四、常见问题与实务建议
问1:对鉴定意见不服,怎么办?
可在收到意见书后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要求鉴定人出庭说明或书面答复。若存在鉴定机构或人员不具备资质、严重违反程序、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申请重新鉴定,是否准许由法院审查。
问2:医院不配合鉴定,患者能赢吗?
能。若医院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病历或拒不配合检查,法院可推定患者关于诊疗过错的陈述成立,并判决医院承担相应责任。建议患者及时向法院申请责令医院提交资料。
问3:起诉前能否自行委托鉴定?
可以,但诉前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在诉讼中仅作为书证,对方异议时法院可能要求重新鉴定。更稳妥的方式是诉中申请法院委托,以提升证明力。
五、操作建议:避免三大常见误区
实务中,当事人常因以下操作不当导致程序拖延或败诉:
- 错过申请时机:未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可能视为放弃,后续再申请将面临严格审查;
- 材料未经质证:当事人自行提交的病历复印件未在法庭上质证,鉴定机构可能要求退回补充,浪费时间;
- 遗漏重要鉴定事项:申请书中未明确要求鉴定「因果关系参与度」,导致鉴定意见只答过错、未答责任比例,法院难以直接使用。
建议在律师指导下拟定鉴定事项清单,并在鉴定听证会上围绕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充分陈述。对期限有异议(如需延长鉴定时间),应书面提请法院监督。
最后提示:鉴定程序直接决定赔偿数额,切勿将「做不做鉴定」与「输赢」对立。即使医方过错明显,仍需通过鉴定量化原因力大小。具体案件的材料组织与申请策略,建议在启动程序前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