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涉及产前检查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告主张因被告医院在产前超声检查中未发现胎儿左手缺如的先天畸形,侵犯了其知情权与生育选择权,要求两被告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特殊抚养费、医疗费等共计57万余元。我所代理其中一家被告医院,通过专业分析与证据梳理,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难点医学技术局限性争议:原告主张被告未检出胎儿肢体畸形存在过错,但产前超声检查对指、趾等细微结构的检出存
承办律师 | 吴勇律师 |
承办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案件背景
本案是一起涉及产前检查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告主张因被告医院在产前超声检查中未发现胎儿左手缺如的先天畸形,侵犯了其知情权与生育选择权,要求两被告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特殊抚养费、医疗费等共计57万余元。我所代理其中一家被告医院,通过专业分析与证据梳理,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难点
医学技术局限性争议:原告主张被告未检出胎儿肢体畸形存在过错,但产前超声检查对指、趾等细微结构的检出存在技术限制。
知情权与生育选择权边界:需明确医疗机构在产前检查中的告知义务范围,尤其是对技术局限性的说明是否充分。
因果关系认定:原告的损害后果(先天畸形)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代理策略
技术规范论证:
提交《中国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2012)》及《广东省产科超声检查技术指南(试行)》,证明二维超声检查的常规项目不包括手指、脚趾等细微结构,被告医院的检查符合行业规范。
强调检查报告已明确注明技术限制条款(如“手指握拳状无法作为常规检查项目”),履行了充分告知义务。
因果关系否定:
通过深圳市医学会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书》,明确胎儿左手缺如为先天性畸形,与超声检查行为无因果关系。
指出原告未能提供完整产检资料,无法证明医疗机构存在漏诊或过失。
法律适用精准化: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主张医疗机构仅在过错范围内担责,而本案中被告已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针对原告“生育选择权”主张,论证医疗机构无义务且无能力通过常规产检发现所有潜在畸形。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我方观点,认定:
被告医院的超声检查符合技术规范,胎儿畸形与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检查报告已明确告知技术局限性,未侵犯原告知情权;
深圳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合法有效,被告无过错。
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典型意义
厘清产前检查义务边界: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在常规产检中的责任范围,对类似“技术局限性导致的未检出畸形”纠纷具有参考价值。
鉴定结论的核心作用:通过专业鉴定机构否定因果关系,为医疗机构免责提供关键依据。
知情权告知的合规性:判决认可了检查报告中的技术限制条款可作为履行告知义务的有效证明。
结语
本案的胜诉维护了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司法对医学技术客观局限性的尊重。我所将继续以专业、严谨的态度,为医疗机构提供高效的法律风险防控与纠纷应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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