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遇到医疗纠纷,患者可以通过与医院协商、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行政调解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四条途径解决(《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维权成败的关键往往不在"情绪"而在"证据":第一时间封存病历和现场实物、必要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申请尸检,是后续鉴定和诉讼能否站住脚的基础。本文梳理深圳医疗纠纷办理的常见问题与风险防范要点,供患者及家属参考。
一、深圳医疗纠纷的四条解决途径怎么选?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协商适合争议金额不大、事实清楚的情形,但要注意:在未做医疗损害鉴定的情况下,医院通常不愿意承认过错,患者也不清楚自己该主张多少赔偿,容易"低价了结"。人民调解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根据《人民调解法》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且调解协议可依法申请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实践中是深圳不少患者的首选。行政调解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持;诉讼则由法院通过审理、委托鉴定后作出裁判。四种途径并非必须依次进行,但已经达成并履行完毕的调解协议,一般不能就同一事实再起诉。
二、维权第一步:先把证据固定下来
医疗纠纷的核心证据是病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同时《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实操中,家属应当尽快书面提出封存病历的要求,对封存的病历制作清单、双方签字,必要时对封存过程录音录像。如果怀疑是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的不良后果,还可以依据该条例第二十五条对现场实物申请封存。若患者不幸死亡且对死因有异议,应当在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该条例第二十六条)。错过尸检时限,往往会导致死因无法查明,直接影响后续责任认定。
举例来说:患者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家属若只是与科室反复口头交涉、迟迟不封存病历,等到数月后再去主张权利,医院病历已经归档甚至补充修改,鉴定机构很可能因"材料不完整"难以判断过错,患者将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三、举证与鉴定:患者到底要证明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责任基础是"过错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换言之,患者不必一开始就"证明医院错了",但必须能证明"我看过病"和"我受了损害",并积极申请鉴定。鉴定通常委托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意见对过错、因果关系、责任程度(原因力大小)作出判断,是法院划分赔偿比例的主要依据。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了三种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这也是为什么"及时封存病历"如此重要。
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确定。
四、常见问题解答
1. 医院拒绝让我复制病历,怎么办?
可以先向医院医务科书面提出,保留提交凭证;仍被拒绝的,可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投诉,或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需要提醒的是,